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金成花炮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7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7168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7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江西省金成花炮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浏阳市天地同辉烟花鞭炮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 667 519.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667 519.92为基数,自2017年4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 950元,减半收取5 475元,保全申请费4 200元,共计9 675元,由江西省金成花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时间 |
2020-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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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秋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27705787376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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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金临路荷树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