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6********4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26民初3197号 |
案号 |
(2020)皖0826执1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被告余彬、张彩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以贷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自2019年2月3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以贷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75%计算)。二、若被告余彬、张彩琴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朱水贤、孙爱香所有的位于宿松县孚玉镇光明社区徐塘巷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房地权松房证字第20090180号、土地证号:松国用(2009)第(01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84元,减半收取计6892元,由被告余彬、张彩琴、朱水贤、孙爱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