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0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14民初6220号 |
案号 |
(2019)苏0114执25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并交还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舜天研发中心D座201、202室给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二、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房租311685.75元并自2018年3月3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起按日929.75元计算房屋使用费给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至交还房屋之日止。四、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物业费、水电费76966.05元并自2018年3月31日起按垫付资金总额的0.1%/日计算滞纳金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五、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30681.75元。六、被告周龙先及被告王斌华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一至五项金钱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734元,由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时间 |
2020-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龙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000737069619F |
登记机关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D座2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