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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丽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4********06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2民初42号
案号
(2021)苏1282执恢7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浩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9万元及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至2019年11月20日欠息为173012.79元,以后的利息分别按本金149万元、年利率13.05%,本金200万元、年利率8.7%计算至2020年1月28日止;自2020年1月29日起的利息按本金349万元、年利率13.05%计算)、赔偿律师代理费146055元;被告靖江市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建军、范美琳、朱松荣、张丽萍、张灿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273元,减半收取计1863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36.50元,由七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七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273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1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31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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