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立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3********0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3民初3407号 |
案号 |
(2021)苏1183执2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97998.52元、利息5608.8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17日);二、被告崔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本金197998.5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崔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95元,由被告崔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