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东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10********0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302民初1584号 |
案号 |
(2021)湘0302执1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湖南东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超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1000元;2、被告湖南东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超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3、驳回原告湖南超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260元,减半收取3630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保函费820元,共计7020元,由被告湖南东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九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233967450832 |
登记机关 |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永兴县经济开发区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