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葫芦岛万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1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402民初2173号 |
案号 |
(2021)辽1402执8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滨海支行与被告马洪振于2013年8月8日签订《信用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二、被告马洪振、秦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滨海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3579.91元及利息、违约金10275.57元合计33855.48元(截止2020年4月1日);并从2020年4月2日起以本金33855.48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违约金以银行记账日起计算,按照《信用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滨海支行在其所享有的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马洪振抵押的辽p45a62轿车(厂牌型号为bq1030n5kis、车架号码为lta1222l5d2018670、发动机号为30202216z)田野牌汽车一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葫芦岛万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1246.00元由被告马洪振、秦爽承担。被告葫芦岛万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付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4027591448278 |
登记机关 |
葫芦岛市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64号楼B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