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云南瀚雄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301********802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0181民初331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14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云南瀚雄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原告俄则夫体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12884元的60%,计人民币187730.4元;二、由被告云南瀚雄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云南瀚雄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瀚雄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承担17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维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00563181802R |
登记机关 |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建发曦城商业广场A座13层1319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