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8********N89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25民初1925号 |
案号 |
(2020)冀0525执恢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解除。二、被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用气差额款305902.4元。三、被告张瑞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反诉被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11838元。五、驳回原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反诉原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96元,由原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52元,被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944元;反诉费减半收取计3241元,由反诉原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193元,反诉被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负担4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瑞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11MA3EWWN89R |
登记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豪德商贸城J13号楼一至二层011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