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朗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548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民终16762号 |
案号 |
(2021)川0114执46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二、成都朗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森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54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3541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成都朗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山东森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13元,由成都朗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95元,山东森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26元,由成都朗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90元,山东森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时间 |
2021-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14677151548F |
登记机关 |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狮子村八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