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新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521********52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923民初1209号 |
案号 |
(2019)桂0923执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黎桂宏、彭新然共同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给原告林通明;二、被告黎桂宏、彭新然共同支付利息给原告林通明。利息的计算:从2013年6月21日起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息24%计算至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被告广西桂呈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6624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黎桂宏、彭新然、广西桂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19-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