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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新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521********52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923民初1209号
案号
(2019)桂0923执1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黎桂宏、彭新然共同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给原告林通明;二、被告黎桂宏、彭新然共同支付利息给原告林通明。利息的计算:从2013年6月21日起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息24%计算至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被告广西桂呈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6624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黎桂宏、彭新然、广西桂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9-01-15
发布时间
2019-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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