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岑溪市铭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97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81民初387号 |
案号 |
(2019)桂0481执8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岑溪市建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岑溪市铭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签订的《岑溪市建材城商住楼租赁合同》;二、被告岑溪市铭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尚欠的租金230400元(暂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止,从2019年3月1日起至判决解除合同时的租金按合同约定另计)给原告岑溪市建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三、被告岑溪市铭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拖欠租金的违约金73512元(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以21600元为基数、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以43200元为基数、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以64800元为基数、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以86400元为基数、2017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以108000元为基数、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以129600元为基数、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以151200元为基数、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以172800元为基数、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以194400元为基数、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以216000元为基数、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以223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2月1日起至判决解除合同时的违约金以尚欠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给原告岑溪市建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四、被告黄海宁在700万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岑溪市铭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岑溪市建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受理费4756元,由被告岑溪市铭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被告应付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04370009249019015)。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时间 |
2020-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海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4810997053848 |
登记机关 |
岑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岑溪市岑城镇玉梧大道十里长街建材市场A幢17、18单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