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华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721********57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22民初1121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6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岳俊兵借款200000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赔偿原告任华兵的损失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