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0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22民初1145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7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青明、崔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崔峰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1-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