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宝鼎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3********82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302民初1154号 |
案号 |
(2021)赣0302执恢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江西宝鼎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截止2019年5月15日借款本金4099375.19元,罚息、复利27073.07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由被告江西宝鼎实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30日前归还160000元,2019年6月21日归还100000元,2019年7月21日归还100000元,2019年8月21日归还1000000元,2019年9月21日归还1000000元,2019年10月21日归还100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在2019年11月21日前全部偿清;如被告江西宝鼎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视为所有债权全部到期,原告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陈良友、朱建萍对本调解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江西宝鼎实业有限公司未偿还本调解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可与被告江西宝鼎实业有限公司协议将其所有的位于萍乡市芦溪县麦园社区凌云路(他项权证号:芦房他证芦溪镇字第20130320号)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6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若被告江西宝鼎实业有限公司未偿还本调解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对被告江西宝鼎实业有限公司其位于芦溪镇麦园社区居委会凌云南路的房屋租赁年收入279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43640元,减半收取计21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宝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陈良友、朱建萍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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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良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22578781827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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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彭高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