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3********56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382民初878号 |
案号 |
(2021)湘1382执1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涟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刘俊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 997.09元、利息7374元,本息合计37 371.09元,及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双方约定的计息方式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4元,由被告刘俊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涟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