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栾鑫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02********2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甘05民初54号 |
案号 |
(2021)甘05执恢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栾鑫懿及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甘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二由被告栾鑫懿及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67500元;三、如被告栾鑫懿及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如期清偿上述债务,被告临夏市兴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抵押范围内以其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