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六盘水鸿海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5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04民初3933号 |
案号 |
(2020)湘0104执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白勇、周双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首付款290998.15元、垫付款11060238.54元,违约金及逾期利息(至2018年7月12日应付11851元,此后就欠付首付款、垫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分别计付违约金、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六盘水鸿海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白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盘水鸿海建材有限公司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白勇追偿);三、被告吴海涛、曾艳玲对被告白勇欠付的上述垫付款11060238.54元及自2018年7月1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海涛、曾艳玲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白勇追偿);四、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1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9574元,由被告白勇、周双琴、六盘水鸿海建材有限公司、吴海涛、曾艳玲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海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290055032851P |
登记机关 |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钟山经济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红山大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