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南市中融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4********53X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403民初3340号 |
案号 |
(2021)皖0403执恢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南市海沃奕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602056.49元,合计5602056.49元(之后利息从2016年4月12日起,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实际付款日止。);二、被告淮南市中融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王廷婷、李军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霸州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泰山路东、黄河道北侧123759.4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有权(第三顺序抵押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淮南市中融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质物2000万元保证金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七、被告淮南市中融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霸州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廷婷、李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48元,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负担9134元,被告淮南市海沃奕天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市中融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霸州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廷婷、李军共同负担510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志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40057709753X1 |
登记机关 |
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新天地25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