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222********1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722民初249号 |
案号 |
(2021)云0722执恢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刘伟华申请执行:1、被执行人郭超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人民币13009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617.12元,合计人民币130707.12元。(逾期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2月28日,2020年2月29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执行人郭超给付申请人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