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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晓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2********2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22民初61号
案号
(2021)晋1022执4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翼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津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的抚育费18829.8元。二、被告张晓辉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原告张津十八周岁止,每年支付原告张津抚育费6276.6元。(支付方式为2021年3月1日前支付2020年抚育费,以后以此类推,每年支付一次,至原告张津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张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晓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6-04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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