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熊健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25民初2312号 |
案号 |
(2021)皖1125执2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熊健超欠原告武亚林借款人民币30万元,被告熊健超于2021年7月30日前付10万元、于10月30日前付10万元、于12月30日前付10万元;二、若被告熊健超未按上述任一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武亚林有权就被告所欠全部款项及利息(以所欠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所欠全部款项付清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其他无纠葛。四、案件受理费3155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5175元,由被告熊健超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