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522民初38号 |
案号 |
(2020)皖0522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苏叶兴各项损失计4589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苏叶兴各项损失计45891元;被告昂凡、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强盛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苏叶兴医疗费用52609.2元(87682×60%);被告含山县城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苏叶兴医疗费用17536.4元(87682×20%),扣除已付10000元,尚应支付7536.4元;驳回原告苏叶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7元,公告费560元,由苏叶兴负担987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担94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负担947元,昂凡、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强盛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78元,含山县城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凤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004558624234M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山羊居10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