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6********4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223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韦海宾货款91,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5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韦海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4元,由被告武德负担(因原告不要求法院退还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72元,故被告武德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72元,向原告支付10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