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卜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76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3民初6037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4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卜伟、徐长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正东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为260000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500000元-6-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封向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00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三被告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