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颜怀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3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4民初1881号 |
案号 |
(2021)沪0114执60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颜怀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西一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人民币396,600元;-3-三、被告颜怀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广西一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违约金人民币39,66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