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辉格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538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06民初3979号 |
案号 |
(2021)粤0306执恢8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申请时间:2018-12-05被告王敏平、被告深圳市辉格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天明借款本金1635000元及应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5日起算;以27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4日起算;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5日起算;以16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5日起算;以26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7日起算;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1日起算;以16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2日起算;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7日起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215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敏平、被告深圳市辉格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敏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081297538T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红湾三区宏发工业区C栋四楼A单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