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葛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2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7925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5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葛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899.25元及截至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7130.51元、违约金4523.50元,2020年4月21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但利息、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葛旭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