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亿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908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681民初556号 |
案号 |
(2021)川0681执1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汉市恒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79g012015001664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000,000.00元及正常利息213,973.66元、逾期利息1,781,150.00元,本息合计8,995,123.66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26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00.00元为计息基数,自2018年2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10.5‰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及归还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79g01201500166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000,000.00元及正常利息187,600.00元、逾期利息1,524,600.00元,本息合计7,712,200.00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26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00.00元为计息基数,自2018年2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10.5‰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广汉市恒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已实际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1,200.00元;三、被告四川亿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给付义务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四川亿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邛房他证他权字第0026665-1号、邛房他证他权字第0026665-2号、邛房他证他权字第0026665-3号、邛房他证他权字第0026665-4号、邛房他证他权字第0026665-5号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若被告广汉市恒发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该抵押财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四川亿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兴财、被告王鑫、被告杨祥兰、被告蒋志军、被告唐世珍对本判决第一款、第二款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若被告广汉市恒发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清偿债务,被告四川亿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四川亿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兴财、被告王鑫、被告杨祥兰、被告蒋志军、被告唐世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广汉市恒发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2,044.00元,由被告广汉市恒发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亿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兴财、被告王鑫、被告杨祥兰、被告蒋志军、被告唐世珍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祥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7728077908D |
登记机关 |
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置信北街8号5-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