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19********29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16677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108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冉令军、金娜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59927.47元;二、被告冉令军、金娜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借款的利息(截止2019年7月25日利息及罚息为2412.3元,自2019年7月26日起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后再上浮30%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冉令军、金娜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3242元;四、如被告冉令军、金娜到期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三款项所列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被告冉令军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470-5号红河一街区10栋2单元7层4号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72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冉令军、金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