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01********10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003民初984号 |
案号 |
(2021)湘1003执1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梁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牡丹信用卡透支款206 065.66元(其中本金91 494.89元、利息94 070.77元、违约金20 500元,2020年6月29日后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信用卡规定计收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 390.98元,减半收取2 195.49元,由被告梁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