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肥乡区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7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27民初600号 |
案号 |
(2021)冀0427执1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巧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率、逾期利率标准及起算时间均按照2017年9月29日王帅与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二、原告邯郸市巧杰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邯郸市肥乡区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设定抵押的不动产(以《不动产登记证明》上载明的抵押事项为据)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92元,由被告王帅、邯郸市肥乡区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臧洪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8772779405P |
登记机关 |
肥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原生产资料公司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