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市兴源燃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050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102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恢7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市兴源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百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705,4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72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兴源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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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志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4740160050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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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石家庄桥西区友谊南大街38号百度空间大厦91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