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段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4********1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24民初331号 |
案号 |
(2021)豫0724执恢3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贷款本金600万元。被告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贷款期内利息312278.9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