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燕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4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11民初1173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恢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燕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50万元、利息、罚息382.28525万元,本息合计1832.285250万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继续支付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鲁山县树涛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曹津逢、余继征、冯树涛、赵更亮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河南燕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737元,由河南燕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鲁山县树涛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曹津逢、余继征、冯树涛、赵更亮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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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晓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0562450484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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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郏县长桥镇豆堂村洛界公路北侧厂院一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