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7********035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22民初7305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5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30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郑州磐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商品砼款 2,957,457.25 元。二、原告郑州磐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前申请解除本案保全,在中牟县人民法院解除对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后,15日内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郑州磐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开具 2,957,457.25 元承兑汇票,并保证开具承兑汇票后每二十日向原告郑州磐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承兑 2,957,457.25 元四分之一的数额。三、若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向原告郑州磐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开具承兑汇票或者所开具的承兑汇票无法承兑,原告郑州磐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下余所有未付款项(包含第四项费用),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尚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 lpr 利率上浮 50%计算支付违约金。四、案件受理费21,208 元,保全费5000 元,以及保全保险费 4499.54 元,以及原告郑州磐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因本案所支付的部分律师费3.5万元,均有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支付最后一期货款时,向原告郑州磐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迅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3147520035D |
登记机关 |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