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32********8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303民初1897号 |
案号 |
(2021)黔0303执6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与被告余跃、罗安燕继续履行双方于2005年4月13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二、被告余跃、罗安燕于2020年10月1日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2020年10月1日前尚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在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以原告方提供的数据为准);如被告余跃、罗安燕未按上述约定的任何一期期限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与被告余跃、罗安燕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自动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余跃、罗安燕全部尚欠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以原告方提供的数据为准),并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有权就被告余跃抵押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中段留馨花园f7栋2单元6楼2c6号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他项权证号:遵房他权他字第37383号);三、被告余跃、罗安燕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律师费5000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80元,依法减半收取2290元,由被告余跃、罗安燕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