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阿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529********3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刑初222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阿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阿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四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