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1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06民初18000号 |
案号 |
(2019)粤0306执186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198616860】。一、原告与上述四被告共同确认:截止至2019年9月23日,被告重庆市华森心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深圳市海菲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942975.9元、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的逾期利息354298元(以640297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以及2019年1月23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394297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原告与上述四被告一致同意:被告重庆市华森心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分五期向原告支付2500000元。该款项分别于2019年10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2020年01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被告深圳市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玫、黄志文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按上列方式付清2500000元的款项后,原、被告因本案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随即结清;三、如各被告未遵照上列方式按期、足额支付前四期款项的,则原告取消对各被告的货款折扣。原告有权就此前的逾期利息354298元、货款3942975.9元及其逾期利息(以3942975.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本文书生效后各被告已支付的款项,以上列四被告为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如各被告已按期、足额支付前四期合计2000000元款项,但未按期、足额支付最后一期500000元款项,原告有权就50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列四被告为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8021元,减半收取29010.5元,以及保全费10000元,均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时间 |
2020-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志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77154666Q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坣岗泰丰工业区(恒强工业园)B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