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日照市连泰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31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191民初732号 |
案号 |
(2016)鲁1191执5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市连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前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偿还3701012015000329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据实计付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山东华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宗卫、王涛对被告日照市连泰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华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宗卫、王涛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市连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对被告日照市京华包装有限公司在日照市天津路以北、绍兴路以西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号日开他项2014第000092号),对被告张宗梅所有的日照市威海路以东港务局第三生活区007幢1单元1-50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书号20150415090号,房产他项权利证书号20150421035)、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三路3号楼2单元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书号92120571号,房产他项权利证书号20150421034)享有抵押权,如被告日照市连泰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以上述抵押财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六、案件受理费99 800元,减半收取49 900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54 900元,由被告日照市连泰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华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宗卫、王涛、日照市京华包装有限公司、张宗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1-23 |
发布时间 |
2016-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宗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100773198338M |
登记机关 |
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日照市绿舟南路辉煌国际海港城006幢0单元506号房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