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肖荣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5********1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2民初1759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7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李华与被告肖荣杰离婚。二、婚生女王宇涵由原告李华抚养,自2017年5月1日起至王宇涵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肖荣杰每月给付原告子女生活费500元并负担王宇涵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给付方式:自20172年5月1日起,被告于每年的5月10日前、11月10日前各给付原告3000元。医疗费、教育费由原告先行垫付,原告凭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病历、医疗费票据和学校有效票据,于每年的5月10日前和11月10日前分别与被告结算一次。三、被告肖荣杰有探望王宇涵的权利,探望方式:自2017年5月1日起,被告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前至原告处探望,原告予以协助。四、位于靖江市靖城街道办事处新西新村3弄5幢301室房屋归原告李华单独所有,因购买该房屋尚欠中国银行贷款15万元由被告肖荣杰偿还。五、双方无其他争议。六、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