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2101********08X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4民初150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39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法库县兴顺达矿产品经销处货款407760.6元;二、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法库县兴顺达矿产品经销处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407760.6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8623元,由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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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德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21010441063708X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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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