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81民初761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铭浩德砼业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2743764元,并以27437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2018年2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铭浩德砼业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高宏、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9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7692元,由被告高宏、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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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成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300684215837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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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吴灵路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