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森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5KD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602民初1652号 |
案号 |
(2020)桂0602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赵明龙、吴少芳与被告广西森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签订的《防城港市森象公寓项目定向合作开发合同书(公寓)》无效;二、被告广西森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明龙、吴少芳购房款17743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177434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158.68元,减半收取2079.34元,由被告广西森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0-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子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600MA5KDE7E2B |
登记机关 |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防城港市港口区行政中心区万鹤路桂海塞纳庄园5号楼16层1607号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