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兆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82********49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982民初779号 |
案号 |
(2021)鲁0982执33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明贵、陈兆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16483元;二、被告韩明贵、陈兆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利息损失(以11648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5元,由被告韩明贵、陈兆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