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77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1492号 |
案号 |
(2019)宁0104执11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刘红印安置房屋面积差找补费146580元,返租费20311.8元,共计166891.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6元,减半收取计2028元,由原告刘红印负担226元,被告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0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时间 |
2020-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海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227741348Q |
登记机关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
注册地址 |
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28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