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郝建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4********5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211民初4007号 |
案号 |
(2021)豫0211执10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郝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城西支行信用卡逾期本金72578.75元、消费手续费445.35元、截止2019年9月11日的利息19012.42元及2019年9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被告欠付的本金及利息总额即91591.17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城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2193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郝建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