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兰天印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0********576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02民初684号 |
案号 |
(2021)苏1002执2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扬州兰天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3告司丽娜偿还借款2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依法减半后为2675元,由被告扬州兰天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在立案时向本院预交2675元,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给付26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邵笑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02140834576U |
登记机关 |
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扬州市渡江南路98号-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