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建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24********3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104民初8683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68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5352.23元、利息11045.94元、违约金11978.52元,并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1年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计1297元,由被告刘建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