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建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2********09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03民初5088号 |
案号 |
(2021)赣0103执恢7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宝宝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胡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宝宝支付律师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908元,共计7372元由被告胡建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